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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是帮忙洗钱,就是共同贩毒

发布时间:2024-07-13 00:23:27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姜某家住武汉,年近七旬,却是“资深”吸毒人员。儿子宋某在姜某的影响下,也经常吸食毒品。由于母子二人收入不多,为筹集毒资,便想出“以贩养吸”的法子。近日,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3年初,姜某开始向夏某(家住襄城)、方某贩卖毒品。姜某不会使用微信,宋某便用自己的微信帮姜某收取毒资,然后到小区的小卖部将毒资换成现金交给姜某。为方便异地贩毒并躲过检查,姜某将毒品用小袋子包好后缝在旧衣物内蒙混过关寄给夏某。有时,姜某也会按照方某的要求,将毒品交给方某指定的司机运输过去。

  2023年10月,民警在办理夏某(已作出行政处罚)吸毒一案时,夏某称自己曾多次联系姜某、宋某购买毒品,襄城公安分局遂立案侦查。不久,姜某、宋某到案,均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今年1月,公安机关以姜某、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母子二人一改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双双翻供,不承认贩卖过毒品,宋某则称手机由姜某使用,不知道相关钱款的来源。

  承办检察官立即复盘案件,通过翻阅之前收集的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存在的矛盾点,发现在方某证言中有姜某、宋某曾向夏某贩卖毒品的线索未予核实;同时,关于宋某是否邮寄过毒品,以及为贩卖毒品而主动联系方某等相关细节不清晰。据此,检察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最终,根据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邮寄运单等证据,证实姜某将毒品缝入旧衣物中邮寄给夏某,通过出租车送交给方某的事实,同时也证实宋某曾主动联系夏某询问是否需要毒品,并先后70余次收取毒资的事实。

  根据姜某上线徐某供述,宋某与姜某曾一起去购买毒品,宋某的同居女友也证实姜某平时不会使用微信,宋某总是删除微信聊天记录。面对充分的证据,母子二人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宋某虽然承认帮助姜某收取毒资,但仍反复强调自己没有碰过毒品,不理解为什么涉嫌贩卖毒品罪,宋某的辩护律师也称其行为应涉嫌洗钱罪。检察官认为,洗钱行为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后,目的是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宋某用自己的微信收取毒资,是因为姜某不会使用微信,没有掩饰毒资来源和性质的主观故意。并且,宋某曾主动联系方某、夏某询问是否需要毒品,并参与了姜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过程。因此,宋某是贩卖毒品的共犯,而非单独构成洗钱罪。

  查明案情后,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时,姜某用快递寄送毒品的行为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襄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7/t20240709_1641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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