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帮我们解决了林权纠纷!”在玉溪市某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该县某村民小组长武某紧握期盼已久的不动产权证激动地说,一起困扰村民长达两年之久的纠纷尘埃落定。
2002年,该县某村委会将200亩林地承包给武某财,承包期限为20年,后其又将林地转包给廖某龙、吴某亮,廖某龙流转给蔡某。2008年,因国家对农村集体林地进行改革,某村委会下属的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收回了吴某亮、蔡某的承包林地,但退耕还林部分对应的面积仍由其经营,并签订了《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2022年,承包期满,吴、蔡两人拒绝归还,村民小组以林地承包纠纷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吴、蔡两人出示林权证承包期限为36年,村民小组以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为被告,吴某亮、蔡某为第三人向某县法院提起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诉讼,期间因故撤诉。后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予立案;2023年9月,村民小组向某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涉及200余名村民的林权利益,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紧紧围绕行政机关核发林权证开展全面调查核实。调阅行政审判卷宗材料,确认涉案林地使用权两次流转的过程中林地使用期均为20年,吴某亮、蔡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使用年限也为20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其的涉案林权证使用年限为36年,是因林改期间所有申请林权证的均按照50年的使用年限扣除2008年前已使用的年限14年而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案林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年限及终止日期不一致,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故涉案林地使用权年限应为20年。
县检察院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涉案林地已被县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检察建议落实,发现涉案林权证符合解封条件但未解封,遂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今年5月17日,村民小组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权证,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玉溪市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联动办案模式,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发力点,综合履职、统筹推动、靶向施策,不断更新创新“检察解题方案”,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以法治力量推进社会深度治理,在全方位、更高层次的“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中展现检察新作为、贡献检察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