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使非法目的“合法化”,不仅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借用“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频发,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破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虚假诉讼依法监督是其应有职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全面推动虚假诉讼监督向纵深发展,相关案件的办理数量呈增长趋势。但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基层检察院依然面临如下困境。
一是监督线索发现难。线索发现难是虚假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首要难题。长期以来,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案外人控告和举报、当事人申请等三个渠道。依职权发现应当成为最主要的线索来源渠道,而案外人控告和举报、当事人申请所提供的线索非常有限,不应作为重要案源渠道。然而,在检察机关已办理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仅有少数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依职权发现的。
二是查证手段较为局限。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诉讼过程和证据伪造都是行为人事先周密筹划的,检察机关仅凭对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很难发现造假端倪,更难将案件认定为虚假诉讼,必须运用调查核实权,依靠调查取证收集外围证据予以证实。而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调查核实权范围内,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像刑事检察一样的强制措施予以保障,加之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仍以传统的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意识、线索突破能力等还比较缺乏,影响了办案效果。而外围证据的取证工作依赖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配合,如果被询问人员或单位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很难进一步证实虚假诉讼的存在。在双方串通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调查取证显得尤为困难。
三是监督力量不足。一些基层检察院没有独立的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往往是与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合署办公办案,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少,导致能够投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的人力、物力相对有限。且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需要专业的民事审查能力、刑事审查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受理案件到办结案件,涉及调查方案拟定、与其他部门协调、对众多当事人询问以及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多项内容,办案周期长、任务重。但目前一些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敏感性不高、识别经验不足、办案能力不强,工作开展得较为不畅。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拟从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实践出发,提出完善建议。
一是多措并举拓宽线索发现渠道。线索发现难是制约虚假诉讼监督规模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或案外人举报,检察机关能够获取的线索极少。因此,检察机关应转变“等米下锅”的观念,主动出击捕捉案源,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形成一体化的线索移送机制。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各业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其他部门若在工作中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应及时移送、反馈给民事检察部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外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可能为虚假诉讼的,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负责初步调查,若发现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于筛查后查实存在“串案”的虚假诉讼案件,继续深挖线索,拓宽案源。
二是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虚假诉讼监督能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对内通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组织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业务培训等,提升检察人员的实战能力;对外通过引进人才,建立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并加强与高校的合作交流,提升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此外,还可以组织虚假诉讼监督交流活动,通过邀请检察业务专家、办案能手、办理过相关典型案例的检察官讲课等方式,加强经验分享。同时,民事检察人员自身也应认真学习民法典、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做到游刃有余。
三是健全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机制。虚假诉讼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加大对行为人的民事制裁力度。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虚假诉讼罪或其他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启动监督程序,以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民转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适时介入,从取证方向、取证范围等方面入手,引导侦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对涉嫌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审判和执行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律师涉嫌代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律协、司法局等反映情况,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对审计、鉴定、公证等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