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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5起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9 02:27:55 作者:admin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作为行政检察工作新的立足点、破局点、增长点,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调研,积极在摸清底数、内外衔接、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探索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重点解决行政机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有效实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衔接,以检察新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581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404件,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相关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73件(其余案件尚在回复期内),有效驱动行刑“反向衔接”高质量发展,为全省行政检察“求突破”提供新动力。

  

  

  7月12日上午,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杜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二、安徽某电力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三、俞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四、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五、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一、杜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8月,杜某某在民和县官亭镇寨子村后山,用自制套捕工具,先后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石鸡六只,价值人民币30000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依法对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杜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石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民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同年4月9日,民和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意见后依法对杜某某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000元。截至目前杜某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青海地处“地球第三极”,是“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在保护生态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通过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危害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消除追责盲区,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能够有效保护青藏高原的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

  二、安徽某电力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安徽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其项目部负责人钱某某在大通县朔北乡边麻沟村等3个村林地内实施电力工程建设时,未按照已办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擅自改变施工线路,占用和严重毁坏45.24亩村集体林地。该公司及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案涉公司及负责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事实的同时,跟进落实被占用土地恢复情况,积极会同刑事检察部门、第三方专家监督小组对涉案企业合规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该公司及负责人钱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罚款、非法使用草原罚款两项共计303136.8元,罚款已全部缴纳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针对土地是否得到有效恢复治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其次,应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通过召开企业合规会议,督促涉案企业建立专项合规制度,重点加强施工临时用地监管,确保达到合规整改要求,通过合规整改评估验收,再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表现、环境治理效果等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做好跟踪督促,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三、俞某等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张某、俞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电话卡、手机卡等,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拨打诈骗电话。公安机关以张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除张某外,俞某等4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俞某等4人虽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办理该案时通过与区公安局召开“反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案情,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建议,就本案行政处罚措施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对俞某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案情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对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但认为行政违法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案件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还有其他行政违法事实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意见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建议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召开联席会、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做实“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片文章”。

  四、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8日,刘某某从梁某某处承包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招揽赵某某等十余人务工,因施工未达到要求,刘某某被要求停止施工,退出工地。刘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未全额支付赵某某等十余人工资,经互助县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催告、限期整改后,仍未付清拖欠工资。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付清了拖欠的25985元工资,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刘某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后虽结清劳动报酬,但依法仍需要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遂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意见后,对刘某某处6000元罚款。目前,刘某某已经全额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互助县人民检察院为夯实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在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支付欠薪的同时,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及时发出检察意见并督促落实,不断完善内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向共治延伸,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尹某某明知对方收集银行卡用于接受诈骗资金,为获取高额报酬,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及手机交给对方用于流转诈骗资金。其名下银行卡接受被害人转入的被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269230元,以上钱款在流入账户后被立即转出。尹某某获利5000元,由于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获利48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尹某某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遂向贵德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尹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年5月2日,贵德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尹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先行羁押折抵),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均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对违法行为人“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在办案中,通过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跨部门协作、无缝衔接,及时避免出现“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的问题,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成效。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xwfbhzl/5960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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