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定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武定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因熊某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并对外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武定县检察院还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熊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二款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田园到饭桌,影响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范围使用。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守住法律底线,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