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漾濞县检察院为一起交通肇事案死亡被害人梅某某近亲属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及时缓解了被救助人的生活困难。
案情回顾
2月24日,侯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甸平线从漾濞县城往下关方向行驶过程中碰撞到前方行人梅某某,造成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侯某某负主要责任。
漾濞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发现,被害人梅某某家庭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
控告申诉部门迅速启动绿色通道,分别走访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所属村委,详细了解双方家庭情况。调查中发现,梅某某生前与父母一起生活,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日常家庭生活开支以其外出务工为主。梅某某的父亲67岁,系听力二级残疾人,患肺结核病多年;母亲66岁,患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多年,二人年老体弱,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
事故发生后,侯某某虽愿意赔偿,但因其属脱贫户,家庭困难,除支付丧葬费外未给予其他赔偿。此外,因侯某某属酒驾肇事,车辆虽有保险,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梅某某的离世,让其父母失去了生活的支撑,家庭陷入困境。
漾濞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梅某某父母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于8月15日决定对其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目前,该笔司法救助金已发放到被救助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