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张某某、郭某某在路过种植基地时,发现农户们在耕作结束后常将农具放置在田间,两人即产生盗窃念头,相互邀约多次“踩点”选定盗窃对象,于2023年12月某日晚将晏某某和罗某某摆放在坝塘边的抽水机偷走。在盗窃得逞后,两人仍不收手,至2024年1月期间在夜晚流窜各村多次实施盗窃,先后盗走他人抽水机、微耕机、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机头等农具运回家中藏匿,后两人被抓获,所盗物品价值超过万元,均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拖拉机机头、三轮摩托车、抽水机等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最终以盗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