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荒山野岭设立流动赌场
吸引赌客聚众赌博
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
但机关算尽终难逃法网严惩
案情回顾
今年1月16日至31日间,李某、蒋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施甸县城周边荒野空地、林地以及普通农户家等僻静地方,组织人员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流动赌博。3人共同出资并承担输赢,李某负责安排赌博场地、支付场地费及组织人员接送赌客、望风放哨、发牌、赔码、打杂并支付工资等;蒋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兑换现金。经查证赌场摆设以来赌资累计数额达148万余元。
近日,施甸县检察院对李某、蒋某某、杨某开设流动赌场一案依法提起公诉。经施甸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3人合伙摆设“百家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