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公司已经把7万元工程款付给章某某了,我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已经解决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检察官说。近日,玉溪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企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双方当事企业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历时三年的矛盾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2014年,玉溪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华宁县工业园区某工程项目后,与章某某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施工中的挡墙、护坡工程分包给章某某,工程价款暂估3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526827.79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判决该公司支付章某某106597.23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该公司支付章某某工程款94780.92元。该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以“2019年双方结算后又于2020年1月24日支付给章某某43126元工程款应当扣减,但法院均未支持该项主张”为由,向玉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公司记录的每一笔账单均与银行流水对不起来,且与章某某之间还涉及其他项目的工程款,无法确定已经支付的43126元就是该案的涉案工程款,为此承办人逐一和该公司负责人核对账单。经核实,章某某承认收到过43126元款项,但不认可是案涉工程款。
承办检察官立足民事检察职能,聚焦双方争议根源、焦点,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释法说理,并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开展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章某某同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需支付7万元工程款。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和《息诉罢访承诺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