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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天价合同”现形记

发布时间:2024-09-28 21:57:38 作者:admin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节气虽已进入处暑,“秋老虎”仍在豫东持续发威。这天上午,一位中年男人风尘仆仆地来到永城市检察院,找到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曹广峰,了解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2起民事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这位中年男人姓夏,8年前,由于债务人的假合同,导致其在起诉过程中历尽艰辛,饱尝痛苦。最终,因曹广峰在办案中发现了其中端倪,才让造假的债务人及其同伙付出了沉重代价,夏某某的案件也出现了转机。

  

  曹广峰告诉他,永城市人民法院已于7月15日作出对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2起民事判决再审决定,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闻听此言,夏某某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泪水如断了线的珍珠扑簌簌流了下来,无声诉说着虚假“600万元合同”给他带来的心灵和物质的双重伤害。

  

  做局:“法托”伪造天价合同

  

  2014年10月,夏某某在永城市某热力公司工作期间,时任经理马某向其借款660万元,夏某某通过4次转账将借款转给了马某。由于二人私交甚好,借款时没有说明还款时间。

  

  后来,债权人夏某某数次口头向债务人马某催要欠款,均无结果。2016年1月11日,夏某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马某偿还660万元借款及利息。同年3月29日,夏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次日,永城市人民法院查封了马某6套房产。同年10月2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马某对享有的346.8万元债权及收益转让给夏某某,抵偿借款36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20日前,马某偿还夏某某剩余的300万元借款。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马某仍然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还款日期将至,马某担心自己的4套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便让十年前结识的侯某某出主意逃避债务。侯某某提出用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达到规避执行风险的目的,得到了马某的同意。

  

  接下来,侯某某为马某逃避债务进行了一系列“神操作”。在没有任何买卖关系的情况下,马某与侯某某签订了4份虚假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侯某某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某4套房产,签订日期虚构为2014年。随后,侯某某私刻了“河南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伪造与该公司的小麦购销合同和委托书,形成350余万元的虚假购房流水账,并让马某书写了350万元虚假收条。2017年4月13日、14日,侯某某又指使他人向马某之子、侯某某前妻等的银行卡账户来回转款,形成了240.5万元的虚假房款。

  

  在夏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马某房产期间,侯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350万元虚假收条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年4月13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侯某某与马某在2014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18年4月,在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网拍期间,侯某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同年5月21日法院裁定驳回。侯某某遂持上述虚假证据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马某出售给侯某某的4套房产,夏某某的民事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现形:检察官慧眼察秋毫

  

  马某、侯某某炮制的“天价合同”时隔多年如何被发觉?这还要从永城市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说起。

  

  由于马某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23年5月18日,夏某某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永城市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同年8月4日,永城市公安局以嫌疑人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永城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永城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曹广峰在审查中发现,永城市人民法院向马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是要求马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为此,2023年8月9日,永城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马某为确保房产掌控在自己手中,是否与侯某某私下签定协议?侯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小麦购销合同及委托书是否真实?侯某某向法庭提供的部分关键证据原件于2017年5月在法律服务所被烧是否有人故意所为?……”不捕决定作出后,曹广峰从马某闪烁其词的交代中敏锐捕捉到案件疑点,他怀疑马某与侯某某在民事诉讼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虚假诉讼犯罪的嫌疑。

  

  为查明马某的供述是否真实,曹广峰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列举8个问题,其中着重要求公安机关“对侯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小麦购销合同及委托书中的签名及印章进行鉴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后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下,公安机关通过鉴定发现侯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小麦购销合同及委托书中的签名及印章均系伪造,购房款流水账虚假。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

  

  然而,曹广峰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仅对马某进行了立案侦查,没有对侯某某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9月8日,永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对侯某某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的书面《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回复后,曹广峰认为,侯某某利用与马某签订的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款流水账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两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得执行马某出售给侯某某的房产,致使马某用房产抵押贷款的工商银行永城市支行及债权人夏某某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侯某某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

  

  2023年9月21日,永城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次日,公安机关对侯某某立案侦查。侯某某归案后,拒不交代与马某合谋虚假诉讼行为,企图逃脱罪责。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摄于法律威严的马某只好于2023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3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提向永城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11月30日,马某、侯某某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面对检察官的凌厉攻势和查实证据,侯某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提起公诉后,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4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后续:写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纵观整个案件,侯某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关键证据,承办法官没有认真核对审查证据,导致虚假证据进入审判流程、发生错误判决。

  

  永城市检察院刑检部门承办检察官坚持系统集成、一体履职,没有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巧妙破局,及时与民行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根据案件线索分析案情,研判民事审判出现的问题。

  

  该院民行部门针对法院作出的2份错误民事判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积极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今年2月26日,永城市检察院向法院送达2份再审检察建议书。为让法院顺利接受检察建议,4月18日,该院检察长杨亚东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就再审检察建议和案件有关情况发表意见。法院也对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2起民事判决作出再审决定。

  

  曹广峰最大限度为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经过他与公安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马某偿还债权人夏某某20万元和一套房产,并列出还款计划,得到债权人夏某某的谅解。侯某某家人也将租赁马某的房屋租金32.7万元退还夏某某。

  

  “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如我在诉之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我们坚守的办案底线,也是我们办案的最高标准!”曹广峰对办理此案深有感触,在办理该案时,全院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按照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等办案机制要求,成功监督立案这起虚假诉讼案,从严打击了虚假诉讼犯罪,依法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保护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高质效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9/t20240926_6664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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