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以来,远在菲律宾的成某(在逃)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组织袁某、涂某等人在宁乡市内寻找“卡主”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取现,后由曾某按照成某的安排将袁某、涂某分别转交的资金102万余元全部打入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期间,蒋某等15名“下线”明知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取现资金5%-10%以及介绍卡主取现资金1%-5%的高额佣金,仍然积极提供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给袁某或涂某等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配合上线添加成某的微信,用来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和聊天记录,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核实。其中,涂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袁某非法获利8500余元、蒋某非法获利3800元、曾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涂某、袁某、曾某等1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7月22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将18人提起公诉。近日,1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资金通过各类银行卡转移或取现,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区。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属于犯罪行为。请大家一定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信息,切勿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触犯法律,将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