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反腐法制

可恶!这家卖的可可粉竟来自可可壳

发布时间:2024-10-23 07:36:44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从国外到国内,6000余吨可可壳冒充可可粉被销售到市场中,生产、销售金额上亿元。2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琳、刘某提起公诉;5月24日,青岛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废物罪对刘某明提起公诉。近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琳、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他们想方设法进口可可壳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可可制品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无论是可可粉、可可饼还是巧克力,必须以可可仁为原料进行生产。由于可可仁脱壳过程的可得物比例较低,且我国不是可可豆的主要产地,进口可可仁的费用占据了可可制品成本的大头。

  “我参与过可可仁的提取工作,使用机器将可可豆脱壳、剥皮,脱离的可可壳和可可皮一般就当废品处理了。”作为从事可可制品生产30余年的资深从业者,李某琳的这句话让刘某明动起了歪脑筋,“如果用可可壳生产巧克力呢?这样的话成本几乎为零啊。”

  “用可可壳冒充可可仁,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但是可可粉是固体状粉末,可以将可可壳粉碎加工,通过添加调和食品添加剂的方式让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这样做既不影响其观感,也不易被监管。”李某琳进行了“专业点拨”。

  “可可粉多数时候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而是作为饮料、甜品的生产原料,所以可可粉的质量高低很难被消费者察觉,而且可可粉提供给各大食品生产企业,销量更大更稳定。”长期进行可可制品市场销售的刘某与李某琳、刘某明一拍即合,一个以进口可可壳为原料生产、销售可可粉的全链条犯罪迅速铺开。

  自2015年开始,刘某明派人在国外设立对国内的出口企业,负责收集采购废料可可壳,并装箱运往国内。刘某明先后在国内成立两家公司进口上述可可壳,由于可可壳是海关禁止进口的物品,这两家公司多次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

  为了避免被海关抽检,2017年,刘某明新成立了青岛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煜某公司),并改从青岛海关进口。在李某琳的建议下,刘某明让国外人员将收集的可可壳进行压榨并仿制成可可饼样式,煜某公司以食品可可饼的名义进口上述可可壳,并卖给由李某琳、刘某成立的日照丹某食品公司进行可可粉的生产和销售。

  随着海关检测关口的前移以及各个关口互联信息的普及,青岛海关在2022年初加大了对进口食品开箱抽检的频次。因刘某明之前的两家公司在黄岛海关曾多次被行政处罚,青岛海关很快注意到了煜某公司密集进口可可饼的行为,并对其产品进行检测,结果可想而知。青岛海关向青岛市公安局移送该犯罪线索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

  公安机关根据在日照丹某食品公司扣押的可可饼原料、生产的可可粉成品,以及自2022年该公司从煜某公司进口可可饼的发票等证据,查明该公司销售可可粉6000余吨价值1900余万元。2023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琳、刘某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废物罪将刘某明移送至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是以次充好还是以假充真

  可可壳冒充可可粉的事实摆在眼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何种假冒伪劣的认定,是以次充好还是以假充真,成为办案关键。

  鉴于检验方在检验过程中不对检材的实际成分进行鉴定,通过法定方法检测也不能分辨香味和脂肪等原料是自然所有还是添加所得,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料可可饼含可可壳,含量多少无法确定,检察机关决定充分利用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取证工作,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为依托,结合现有事实与证据作判断。

  “海关技术中心具有成分检测的相关技术,如果在进行固体废物认定的过程中,对可可饼的成分进行说明,客观上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推进。”城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志刚在参与案件讨论时提出了建议。

  海关技术中心尝试了多种鉴别方法,最终通过絮状物分离等方法检测到了可可壳的真实比例,认定该产品并非可可饼,而是以可可豆脱壳加工过程副产物为主要原料再经粉碎、造粒等加工获得的物料。

  城阳区检察院参考海关报告的认定意见,结合在案事实与证据认定:可可壳与可可仁系两种物质,可可壳不具有可可仁的性能,以可可壳代替可可仁为原料系以假充真,加工可可粉的行为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依法分层处理罚当其罪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具体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所起作用等,准确适用罪名,对于统筹全链条走私、生产行为的刘某明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对李某琳、刘某等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对于参与生产、销售行为的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时间长短、职责分工、非法获利等情况区分责任轻重,确定主从犯,依法认定李某琳、刘某明为主犯,刘某为从犯。对于按照李某琳等人安排参与车间生产仅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检察机关认为他们不具有犯罪故意,不应作犯罪处理。10月8日,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对车间生产人员冯某、伦某等人的立案侦查。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的司法理念,要求公安机关扣押企业未销售产品,并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已销售产品召回工作。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辖区食品药品添加剂的销售管理,监督辖区内建立添加剂的溯源机制。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22_166970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