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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萍:一点一滴推动公益诉讼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03 12:51:02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开展大运河保护专项行动期间,邱萍与船工交流。

  “检察公益诉讼于我而言,是人生的一场美好遇见,能够通过履职推动问题解决,我觉得很有成就感!”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下称“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主任邱萍动情地说。

  2007年6月,邱萍硕士毕业到检察机关工作。2015年,随着常州开始试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邱萍成了第一批“公益诉讼检察人”。9年多来,邱萍办理了500余起公益诉讼案件,其创新的多项机制获评省、市政法创新创优项目,在全省、全市推广。同时,邱萍也先后获得常州市政法先进典型、常州新时代检察先锋等荣誉称号。

  工作有激情

  邱萍至今仍记得,2017年4月她办理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那天,常州市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条线会议,明确基层检察院可以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会议一结束,邱萍就跑到常州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摸排线索。“正好有个案件刚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该局法规科科长告诉她,某酸洗黑作坊将重金属废水直排农田和鱼塘,造成大量养殖鱼死亡,周边农作物也受到污染。

  “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邱萍很兴奋,但又有些忐忑,因为当时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江苏尚无先例。

  “万事开头难,只要方向正确,总能成功。”邱萍给自己打气。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她一次一次跑现场。最后,酸洗黑作坊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使用原料,甚至犯罪嫌疑人在墙上随手涂画的几个算式,她都烂熟于心。常州市两级检察院、公安、环保部门和全市最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等,先后召开10余次专题会议,对侦查方向、证据固定、环境损害评估等逐一研讨。

  刚开始,邱萍对很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知识都不了解,她就花笨功夫,一边认真听、详细记,一边查资料、问专家。为保证文书质量,她白天忙办案,晚上一项项查阅法律规定、指导意见,研究当时能找到的公益诉讼案例。最终,她撰写的起诉意见得到法院认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于开庭前和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并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到位。

  该案成为江苏省第一个调解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得省内外同行纷纷前来学习取经。“现在回头看,这个案件的取证工作确实扎实,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邱萍自豪地说。

  办案爱琢磨

  “邱萍身上有股不畏难、不服输的韧劲。”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婷评价说。

  作为一项新业务,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遇到的新问题少不了,但邱萍从没想过退缩,“没有先例没关系,大胆探索,严谨求证,路是一步一步摸索出来的。”正是这股韧劲,激励着她和同事在一个一个案件中发现问题、钻研问题、解决问题。他们率先尝试用虚拟成本法计算环境损害,率先用劳务代偿方式让无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修复其破坏的林地等,办理了多起江苏省、常州市“首例”案件。

  2022年3月,邱萍收到江苏省环保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线索:某无证作坊经营者朱某将废塑料编织袋清洗切割后,制成塑料粒子成品销售,并将清洗废水私自直排至外环境,造成污染。经常州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鉴定,涉案残渣不属于危险废物。由此,公安机关无法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对这一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中,邱萍发现,案发地镇政府为避免污染扩大,第一时间对现场固体废物开展了清运处置,花费已超30万元。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邱萍抓住这一关键点,引导常州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进一步鉴定涉案残渣的有毒有害性,以便判断朱某是否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残渣虽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含有剧毒物质和重金属,毒害性较强。

  2023年4月,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对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开展立案监督。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朱某立案侦查。后经常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28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因该案中镇政府代替朱某处置及时,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控制,无需修复,所以朱某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政府垫付的应急处置费用。但朱某表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偿应急处置费。类似情况在污染环境案件中并不少见,应该如何破解应急处置费用由政府“买单”的困境?

  “朱某必须承担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帮助寻求最优解。”邱萍查阅了大量资料,并邀请法学专家研讨可行性,最终确定由镇政府就无因管理相关费用依法向朱某提出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为镇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出支持文书等。

  镇政府依法起诉后,2024年2月,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10月15日,法院判决朱某偿还镇政府代为治理所花费用75万余元。

  “这一问题困扰我们多年。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终于挽回了国家损失。”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吴伟丽说。

  对外善沟通

  邱萍认为,作为一个优秀的公益诉讼检察人,不仅要能办案还要善于与外界沟通。

  2020年7月,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常州经开区某宾馆私自凿井,长期偷采地下水。邱萍和同事获悉后,依法主动介入调查。经了解,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7月22日,某宾馆擅自使用抽水泵抽取70米左右深的地下水供日常使用,共取水约2万吨。

  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某宾馆违法行为、追缴水资源使用费并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日常监管。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于行政处罚和收取水资源使用费是否属于“一事二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存在争议。为此,江苏省有关部门派员至现场召开专题研讨会,邱萍应邀参加。

  会前,邱萍认真研究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并在笔记本上列出行政机关可能提出的问题,一一做好回应预案。

  “行政处罚是对宾馆擅自取用地下水行为的惩罚,追缴水资源费是要求宾馆对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者并不矛盾。”会上,邱萍从理论、实践、个案等多个角度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你说得非常有道理,以后全省这类案件都参考这个办。”对于邱萍的观点,江苏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高度认可。此前,江苏省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否同罚”一直存在地区差异,没有统一定论。

  此后,邱萍趁热打铁,联合常州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工作局等行政机关,在全市率先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各方分工职责和工作方式。2020年以来,该院通过这一机制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000万余元,督促处理危险废物3100余吨、各类垃圾6万余吨,督促收回水资源费14万余元。

  “检察公益诉讼有时是黏合剂,黏合好了就起到鞭策和推动的作用。”邱萍深深体会到,有效沟通的关键要设身处地为相关部门考虑,厘清各方职责关系,共同向着守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努力。

  这些年,在邱萍和同事的努力下,当地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从不理解到理解,再到认同,甚至是主动移送线索、邀请检察机关监督推动。该院与各行政机关陆续建立起“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一个又一个专项行动,推动解决了诸多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烦恼事、揪心事。

  “我相信水滴石穿的力量。我和同事们都愿做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小水滴。”邱萍坚定地说。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31_1673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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