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通过多元化监督方式,办理了某银行与某运业公司金融借款纠纷虚假诉讼系列案,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据悉,2023年10月,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在开展“汽车消费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某银行在同一年度相同时间段内多次起诉某运业公司及第三人,法院均作出判决,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妨害司法秩序,遂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办理。
“受理案件后,我们充分履行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法院相关卷宗逐案逐人审查、询问案件涉及的借款人、车辆运输公司及银行工作人员、调取涉案车辆抵押登记情况及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了案件全部事实。”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查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平凉某运业公司董事长雷某授意其员工杜某甲、谭某某、雪某、杜某乙、王某某等人以个人名义向平凉某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通过虚构贷款用途、虚假抵押登记等方式,以杜某甲、谭某某、雪某、杜某乙、王某某等人购车需贷款为由,由平凉某运业公司提供担保,从平凉某银行获得贷款100余万元,贷款均由某运业公司实际使用;某银行支行原行长在明知上述贷款系虚假抵押登记且存在甲贷乙用情形下,仍向名义贷款人发放贷款。汽车贷款发放后,银行也未对借款合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借款到期后,某运业公司及名义借款人杜某甲、谭某某、雪某、杜某乙、王某某均未偿还借款,2019年9月某银行将名义借款人及某运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同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及调解书,由名义借款人偿还借款,某运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抵押车辆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在这五起案件中,银行在明知抵押登记相关材料均系伪造,仍隐瞒虚假抵押事实、虚构抵押关系、进行虚假陈述,请求对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使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顺位,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监督。”办案检察官介绍。
2023年11月,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启动再审程序,今年7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及判决书,并驳回某银行对虚假抵押登记车辆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该院充分加强多元化监督,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雷某涉嫌骗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并与公安机关召开虚假诉讼办案工作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建立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为双方在虚假诉讼调查侦查方面的协作配合提供基本遵循和操作规范;针对辖区内某银行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今年4月底,该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行政,能动履职,积极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核查整改,并及时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涉及机构切实加强贷款“三查”,防止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同时积极对接市级检察机关,与平凉市检察院联合出台跨部门涉刑案件刑罚与行政处罚协调会商制度,建立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全力构建行政管理、法律监督、行业管理同频共振、齐抓共管的平凉金融业综合治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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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