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项行动中,办理了一起某民营企业与农民工彭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4年4月,彭某在某民营企业承揽的工地务工过程中受伤住院,被认定为工伤,构成七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该企业须协助彭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该待遇核发后支付给彭某。判决生效后,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彭某认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错误,向我院申请监督。
经查,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区社会保险中心已向该企业拨付彭某的工伤保险待遇182266元,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将款项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为帮助彭某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潞州区检察院因案施策,在监督的同时积极联动法院,检法两院协调配合,反复多次与李某沟通案件事实、讲明利害关系、讲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等。通过检法协同发力,最终某民营企业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彭某,其余未履行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