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适用范围□简化启动程序□发挥主动性□强化数字赋能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效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在于严厉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维护与实现。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目前机动侦查权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制度建设,优化检察机关机动侦查职能行使,提升机动侦查制度运行效果。
机动侦查制度具有政治基础、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需要。检察侦查权应当主动融入“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着力构建“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检察侦查权结构,打造新型检察侦查制度体系。二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之必需。机动侦查权深刻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质,在与“四大检察”职能紧密相连的同时,亦保持适度独立性,对“四大检察”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具有内在支撑作用。三是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需要。对于公安机关不宜侦查或难以侦查的案件,机动侦查权的运用能够在遵循侦查法定管辖原则的基础之上,实现侦查职能优势互补效应,从而进一步提升侦查工作的整体质效。当前,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运用较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使机动侦查权时可能会面临如下问题: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晰、案件启动程序复杂、权限划分不明确以及证据收集工作面临困难等。笔者认为,探索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运行路径,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准确把握机动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可从案件类型、可能判处的刑罚幅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角度,对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中的“重大犯罪案件”标准予以明确,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适用范围。可以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以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等领域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机动侦查范围。同时,要赋予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这一程序上更加有效的监督手段,比如,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及时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
二是简化机动侦查的启动程序。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规定,直接侦查的启动主体及程序均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主导。因机动侦查权与直接侦查权同属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组成部分,建议从权责一致角度出发,将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的案件管辖同样限制在市级以上检察院,这样既解决机动侦查启动程序过于烦琐的问题,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侦查启动程序,建立科学的侦查权行使制度。
三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启动机动侦查方面的主动性。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采取了选择性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这两类侦查主体而言,无论由哪一方进行侦查,均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此类案件侦查问题上,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权共享模式”。但目前何种情形下属于“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110件机动侦查案件,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26个罪名。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对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机动侦查权的重要作用。对于公安机关不宜进行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且独立地承担起立案侦查的职责。
四是强化数字赋能,运用大数据助力检察侦查。《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重视侦查科技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数据赋能,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将之融入到检察侦查中,从大数据中找线索,通过大数据技术挖掘、分析案情,建立具有检察侦查特色的监督数据库,多渠道归集职务犯罪数据,收集和挖掘犯罪线索,接受群众举报和控告,建立多样化全方位法律监督模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关联性,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力度和效果,保障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花园检察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