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X公司的总经理,长期与太原数家公司有委托代理业务往来,需要经常去处理,但现在出行受限,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很大。”社区矫正对象张三(化名)向走访的检察官诉苦。
经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张三为岚县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每月要去太原为服务公司办理整理记账、银行核对、税务申报、合同签订等业务,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执行,正在岚县接受社区矫正,跨市、县活动受到限制,导致公司经营受到影响。
2024年6月1日,张三向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提供了单位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其确实存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需求。但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三的申请作出决定。
针对上述情况,岚县人民检察院立即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介入。经调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张三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且外出目的地和路线明确、固定,出行时间、频次明确,依据《山西省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张三属于民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的洽谈项目中的合同签订等业务,综合考虑张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张三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做出决定,遂对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超期未作出决定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该局批准了张三经常性跨县市活动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