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召开长江保护办案工作联席会议,会商各单位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把握、行刑双向衔接等问题开展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9月11日,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
“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们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1000元。”11月14日,江苏省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张家港市检察院反馈了对此前一名绝对不起诉案件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非法捕鱼被当场抓获
2024年3月31日,陈某来到村边的小池塘,用刺网捕鱼,但一下午毫无收获。这时,有人告诉他,前面不远处的老港引排闸闸口鱼很多。陈某一听,立即带着刺网来到闸口外侧十多米的地方下了一网。一个多小时后,一条鳊鱼挂在了网上。正当陈某准备收网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4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鉴于陈某使用的三重刺网是禁用渔具,实施捕捞的地点为禁捕水域,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6月3日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得知自己的行为将涉嫌犯罪,陈某称自己知道长江“十年禁捕”,但不知道捕鱼地点属于长江水域,且仅仅捕到一条鱼,怎么就犯了罪?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捕鱼地点,发现此处距离入江口仅几十米,结合陈某自小长期生活在案发地点附近、平时经常在江堤一带活动,认为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通过向陈某出示捕捞地点周边环境的视频和他平时活动范围的证据,他承认了自己明知闸口外侧是禁捕区域但仍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行为。
案件讨论形成共识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当事人表示愿意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相关规定拟对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为了给不诉案件“加把锁”,早在2019年,该院就制定了不起诉工作标准化手册,将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必经环节。2023年3月,该院又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应送达听取公安机关意见书,必要时可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邀请公安机关派员列席案件研讨会,从而倒逼检察官规范办案、充分说理。2024年8月28日,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邀请办案民警列席讨论。
会上,办案检察官通过与其他检察官和公安民警就该案中渔获物的生态价值和捕捞工具、方法等问题讨论分析,就陈某犯罪情节属于显著轻微达成共识,并就绝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形成了一致意见。
主动听取公安机关意见,为检察机关用好不捕不诉权多设了一道“关口”。2024年1月至11月,该院就不捕不诉案件累计书面听取公安机关意见263份,邀请办案民警列席案件讨论会50余次。
做好不诉的“后半篇文章”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检察机关行使不捕不诉权的过程更公开,9月11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就陈某涉嫌非法捕捞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参会。
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认定、犯罪情节,详细阐述了拟作绝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就陈某捕捞的目的、平时表现、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行为进行了提问。
经讨论,听证员认为陈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情节显著轻微,对其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符合社会大众心理预期,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同日,该院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并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陈某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办案中反映出的非法捕捞案件中情节显著轻微尚无统一标准的问题,12月2日,张家港市检察院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张家港市公安局以及张家港、江阴、常熟、太仓四地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依据最新的非法捕捞犯罪的形势,在此前制定的非法捕捞案件办理指引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把握,同时就行刑双向衔接渠道优化达成了共识。其中明确了需要结合犯罪手段、渔获物种类、损害后果等多种情形,综合认定非法捕捞案件情节显著轻微。
在精准规范适用不起诉、强化案件管理的同时,张家港市检察院还坚持以案后评查抓好案件检视审视,促进案件质量管理,为不捕不诉案件再加一道关,针对本年度已经办结的不捕不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情况开展专项自查,截至11月底,该院不批准逮捕50人、不起诉213人,相关案件均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确保不捕不诉权规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