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按照《陕西省纪委监委关于受到处理或者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陕西省纪委监委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在责任贯通、处分执行、关心关爱等方面狠下功夫,常态化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回访教育工作,着力在深度、力度和温度上把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做深做实做细做好,促进受处分人员从“有错”向“有为”转变,取得良好效果。
强化政治引领,延伸工作深度。开展被问责和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是坚持“三不”一体推进的重要举措,是做实做细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重要内容。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将回访教育工作与贯通“两个责任”相结合,督促长安银行总(分)行党委扛牢抓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管好用好干部。及时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纪委监委关于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回访教育的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督促总(分)行党委、纪委通过党委中心组集体学、相关干部专题学等方式,深入领会省纪委监委对被问责和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夯实回访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障。全面查找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背后暴露出来的管党治党“宽松软”和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被问责和受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准确把握纪检监察证据标准,综合考量被处分人员在审查调查、审理谈话、处分决定宣布等环节的表现,深入剖析其违规违纪违法的动机、根源、目的,把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深做细,使“治病救人”的目的能够落地落实。
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力度。为强化回访教育工作成效,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按照“差异化、全面性、讲实效”的标准从严把控回访教育全过程。坚持“两查一听”,注重方案的针对性。通过查个人档案资料、个人违纪问题案卷资料、个人日常综合表现,全面分析掌握受处分人员工作履历、违纪性质情节、处分类型和个人当前思想状况、个人表现等,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回访教育工作方案,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回访教育,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方向准。坚持“听、谈、评”结合,注重组织严密性。深入听取本人意见和想法,有针对性地逐人制定谈话提纲。对受到党纪较重处分及撤销职务人员,重点了解他们对组织处分的认识、认错纠错态度以及正当权益保障情况等;对受到较轻处分人员,重点了解他们思想、工作、生活现实表现。最终对受处分人员形成全面客观评价意见,确保回访教育工作组织严密、客观公正。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突出工作实效性。回访教育通过走访了解、谈心谈话、思想汇报、履职考察相结合,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全面考量,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及时向总(分)行党委主要负责人及组织部门如实评价报告、在选人用人中可以再次推荐,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重新使用;对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及时建议重新调整岗位。实现回访教育工作与处分执行、容错纠错、岗位调整、干部考察等工作“一体化”组织实施,帮助受处分人员知错悔错、尽快走出低谷、在新岗位上展现新作为。
贯彻治病救人,彰显工作温度。回访教育工作根本上是做“人”的工作。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按照“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实现纪法约束有硬度、监督管理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作用,坚持一人一策、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耐心细致做好被处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工作,把心结打开、把思想谈通、把利害讲清、把出路指明,让被问责和受处分人员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深刻认识错误、触及灵魂、唤醒初心。今年以来,共对6名受处分人员进行了回访教育,使回访教育成为受处分人员的“加油站”,激励“跌倒”的干部重新站起来、担当作为再出发。
坚持上下联动,拓展工作广度。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在有序实施本级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的同时,积极指导分行纪委严把工作程序,科学有效组织开展回访教育。辖属渭南分行纪委成立回访工作组,按照因人而异、分类施策的原则,在回访教育中做到“三个注重”。注重“把准脉”,全面了解受处分人员个人业务专长,推动员工在工作中“再改造”;注重“解心结”,深入了解受处分人员心理、情绪变化,帮助其迈过心坎、唤醒初心、卸下包袱;注重“鼓干劲”,向受处分人员讲清政策规定,让其深刻理解组织“宽容失误、鼓励实干”的工作导向,鼓励受处分人员正确对待过去,立足新岗位,干出新成绩。
处分干部不是目的,让被问责和受处分的干部卸掉思想包袱,重塑信念、重拾信心、重新燃起干事创业的激情,是组织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化,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将持续丰富和拓展日常监督的机制和途径,使回访教育成为做细做实监督“后半篇文章”的重要一环。(省纪委监委驻长安银行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