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永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永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使用下级单位车辆、接受旅游安排;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司法活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王永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永恒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永恒简历
王永恒,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哲学学士。
1976.08-1978.10大洼县大洼镇下乡知青
1978.10-1982.07辽宁大学哲学专业学习
1982.07-1984.10共青团盘山县委干事,宣传部副部长
1984.10-1985.08盘锦市委组织部干事,组织处巡视员
1985.08-1986.01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员
1986.01-1987.04盘锦市委组织部副科级调研员
1987.04-1990.11共青团盘锦市委副书记
1990.11-1995.08盘锦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5.08-2000.02盘锦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劳动教养院党委书记、院长
2000.02-2003.06盘锦市委副秘书长
2003.06-2005.09盘锦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5.09-2008.12盘锦市文化局党委书记、局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2008.12-2009.01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09.01-2009.07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9.07-2010.01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
2010.01-2016.08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6.08-2017.01营口市政协副主席候选人
2017.01-2018.01营口市政协副主席
2018.01-2020.05营口市副市级干部
2020.05-退休
(辽宁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