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检察官给我父亲带一句对不起,请他原谅我的不孝行为,我真的是一时昏了头,才拿刀把我父亲砍伤了……”在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现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发自内心深深地忏悔。
2020年1月31日晚,陈某与父亲在村安置点家中烤火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陈母多次劝阻未果。随后,陈某持菜刀将父亲追赶至邻家商店门口,连续砍击4刀致其轻伤。
此案移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了解到,陈某早年离异后一直和父母一起生活,其子刚上小学,陈父因此事受伤卧床养伤,其母年迈。事发后,陈父也极为内疚检讨了自己的过错,并对陈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官依陈某父亲的申请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因陈某自愿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陈某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百八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陈某变更羁押强制措施。
近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当庭表示,陈某因一时冲动激情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即自己父亲的谅解,本着及时化解父子矛盾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为目的,建议判处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石泉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此量刑建议。
办案检察官表示,实践中,轻微伤害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加深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发挥刑罚惩戒功能的同时,应注重发挥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通过释法说理、教育感化,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重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检察官同时提醒,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享有健康权和生命权,任何人不能肆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当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平和处理,切不可冲动行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