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处理与重复违纪具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违纪党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二者的时间条件不同。数种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是党纪处分决定生效前,违纪行为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党纪处分决定生效后又发现处分前还犯有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在留党察看期间又犯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而重复违纪则是指前次违纪行为已经作出处理或者执行完毕以后,又有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是违纪过错的形式不同。重复违纪的两种违纪行为的后一种违纪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违纪行为,两种违纪行为既包括全部是故意违纪行为,也包括全部是过失违纪行为;还包括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中,有的是故意违纪行为,有的是过失违纪行为。
本文摘自《违纪构成与党纪处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