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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9 21:46:24 作者:admin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人漏罪的,可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这对于全面追究被审查调查人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形、适用阶段、是否需要违法事实见面以及如何履行审批程序等均未见细化规定,笔者依据现有规定,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及精神,对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工作相关问题予以梳理,以期进一步规范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工作。

  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实践中发现漏罪,主要有三种情形需要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一是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漏罪。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可以并案调查,待查清犯罪事实后移送审查起诉,若新的犯罪问题或者线索难以在留置期限届满前查清的,监察机关可以将其他已经查清的涉嫌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对尚未取证到位的事实暂不移送,待查清后再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二是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漏罪。被审查调查人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可能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全部交代,导致客观上存在漏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监察机关对新发现的被审查调查人的问题线索,经补充调查属实,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调查期间,需要向被审查调查人核实问题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后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讯问;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协商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进一步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漏罪。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罪行,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经调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适用阶段。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会经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有些案件还会经历退回补充调查阶段,每个阶段均可以提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一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监察机关在原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查清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涉嫌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经审批后,向检察机关出具《补充起诉意见书》,将新查证的事实移送检察机关补充审查起诉。二是在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阶段。监察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后,又查清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涉嫌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并出具《补充起诉意见书》,与原案一并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是在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如果此时发现处分决定前的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案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此时监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再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而是应当作为一个新的案件,依法按程序办理,经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是否需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对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是否需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是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党纪政务处分的程序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一般不会再作为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因此没有必要与其见面。笔者认为,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重要程序,也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环节,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拟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是将来可能作为判处被审查调查人刑罚的依据,比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党纪政务处分更为严重,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拟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更应该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及时掌握其认罪悔罪态度,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有辩解还需要进一步查证或者说明,确保相关事实诉得出去、判得下来。

  是否需要纪委常委会审议。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根据文意,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只需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即可,无需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并没有否定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这一程序。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也应该贯彻这项要求。因此,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如果监委主要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经过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

  追加漏犯如何处理。监察机关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于指定管辖案件,《条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应当再次商请检察机关办理指定管辖手续;但是《条例》没有规定使用何种文书向检察机关移送。笔者认为,追加漏犯,需由监察机关对漏犯进行调查,程序上也应该遵循立案、调查、违法事实见面、审理、常委会集体审议等环节,如果漏犯与原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共同犯罪,准备与原案并案起诉,办案程序和办案时限上也允许,可以使用《补充起诉意见书》;如果漏犯与原案犯罪嫌疑人不是共同犯罪,或者办案程序和时间上已经无法并案起诉的,则应当使用《起诉意见书》,将漏犯单独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束龙 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201/t20220126_11664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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