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行受贿形式日渐隐蔽和多样化,亲属间行受贿行为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如,国家工作人员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胞弟郑甲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郑甲获利近3000万元后,以兄弟帮衬为由,为郑某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该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犯罪?
由于刑法对行贿主体身份并未做特殊规定,若亲属间行受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成立贿赂犯罪。但在实务中,亲属间的权钱交易行为,往往隐藏于因亲情伦理衍生的赠与、继承、财产混同等复杂关系中,收受贿赂与谋利事项的对应性不易辨析;且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更多的辩解空间,造成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等方面,比普通行受贿犯罪更为困难。如何审慎辨析、准确认定亲属间行受贿行为?笔者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辨析。
一看亲属关系。重点查明亲属双方的亲疏远近、感情基础程度,是否有共同继承、共同债权债务等关系;双方经济往来是否密切,是否有正常借款、投资等关系;送予财物的亲属方,除了送予该国家工作人员外,是否也经常送予其他亲属财物。实践中,应注意厘清两种法律关系:第一、家庭财产混同关系。如,家庭财产共同所有的夫妻,经济未独立的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未分家析产的兄弟姐妹之间等,若收送的财物未区分所属,容易导致财产混同,无法认定行受贿财物的权属,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亲属间行受贿。第二、扶养、抚养、赡养和继承关系。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且彼此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更为审慎认定该类行受贿行为。如,双方提出收送财物是出于“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则难以认定为贿赂犯罪。
二看收受背景。主要查明收送财物背后是否有谋利事项。如,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许诺、正在或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谋利事项与收送财物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紧密性和对价性;亲属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收送的财物来源,是否为谋利事项所得等。如前述案例,若郑某兄弟二人平时感情较为淡薄,无其他经济往来,则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的权钱交易性质明显,可以认定为受贿。
三看财物价值。应审查所收送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以排除正常的亲情馈赠和人情往来。具体可结合亲属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条件、风俗习惯等方面进行判断。
四看主观认识。注重辨析主观方面的过程性、细节性证据和再生证据,以判断主观认识证据是否如实反映客观实际。如,亲属双方对收送财物的缘由如何认识,对财物的性质如何认知,对谋利事项和收送财物的关联性、对应性如何看待等。实践中,应与上述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最后,做出综合评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利、收受亲属财物的行为,虽然无法认定为贿赂犯罪,但可能违反党纪政务规定,甚至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如,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审批监管、吸收存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接受亲属请托,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可能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陈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