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积分可兑换刷卡金
银行的优惠活动竟成
不法分子的“赚钱商机”
收集上百张信用卡、购置POS机
“自刷自还”虚构流水700余万元
骗取积分、兑换刷卡金
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如此“薅羊毛”涉嫌诈骗!
2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与
《检察风云》杂志社
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
将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的庭审
上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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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李晓玲、检察官助理谢依将出庭支持公诉。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王恩海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共同为您解读。
案件概述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瞄准某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活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使用本人及向亲友收集的上百余张信用卡,通过自行购置的POS机刷卡,“自刷自还”虚构银行流水700余万元,骗取信用卡积分兑换刷卡金或参加其他优惠活动,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另外,2020年7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共同住处查获POS机及二人持有的多张他人名下信用卡。
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涉嫌诈骗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公诉人介绍
李晓玲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从检14年。
谢依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从检8年。
专家解读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王恩海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刑事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刑法学博士,全国公诉标兵提名,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入选全国检察机关首批调研骨干人才库、首批经济金融检察人才库,第九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
本案诉讼焦点
❶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是合法“薅羊毛”还是诈骗?
❷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一罪还是数罪?
❸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之间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❹如何认定本案的诈骗金额?
检察机关为何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专家将结合庭审为您进行详细解读。请关注2月22日下午14:00,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
小贴士——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