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的一天,收到判决书的阎某某一脸困惑地向承办检察官提出疑问:“我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的量刑建议是适用缓刑,为啥判决下来就成了实刑?”
事情还要从一场酒局说起......
2021年2月,阎某某、弓某某与朋友聚餐,酩酊大醉的二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洗浴中心因为押金问题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扯,弓某某用拳头击打工作人员刘某某面部。酒醒过来的阎某某对弓某某进行了阻止。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眼眶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审查,弓、阎二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害人刘某某的轻伤系弓某某所致,阎某某有制止行为,阎某某系从犯,具有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同年10月,万柏林区法院对弓某某、阎某某寻衅滋事案作出判决,判处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未采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才出现了之前令阎某某困惑的那一幕。
万柏林区检察院遂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谢谢检察官!我已经收到了判决书。”阎某某说到,同时表示 :“我以后再也不贪杯了,我身边的朋友也因为我的事受到了教育,还有,我想再次向被害人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无充分依据不能被轻易推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抗诉,有效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26_3675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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