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购票出行,陶女士竟意外发现自己陷入前夫的巨额债务纠纷;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为莫名负债百万元的陶女士“松绑”。近日,经侯马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获改判。
2021年6月,侯马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的信件。信中,当事人陶女士讲述了一件让她难以置信的事情:2020年9月,陶女士在购买动车票时被告知不能购买,不明缘由的她经咨询律师后才知道,自己被卷进了前夫的一场官司,侯马市法院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在网上看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她犹如被当头棒喝,明明早已离婚,为何还要偿还前夫的借款?
原来,陶女士与裘某曾是夫妻,2013年3月已协议离婚。裘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9月、10月分别向马某借款80万元、2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后无力偿还,被马某告上法庭,陶女士成为共同被告。侯马市法院立案后,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2015年9月,案件开庭审理,二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认为100万元的借款及未清偿利息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陶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莫名成为了被执行人,陶女士心急如焚,100万元的借款,像一块重石压得她透不过气,她的工作和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因路途遥远又无法乘坐高铁,陶女士于2020年11月向侯马市法院邮寄了再审申请书,但迟迟未收到法院的回复。无奈之下,她向侯马市检察院邮寄了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自己摆脱困境。
信件内容引起了检察官的高度关注,若信中所述属实,那么此案极有可能是一场因缺席庭审,未经抗辩而误判的案件。
从2015年到2021年,案件已经过去了6年,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但考虑到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属于“新的证据”,可能推翻本案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陶女士可以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陶女士2020年9月才知道本案判决结果,2020年11月即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侯马市法院未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因此,侯马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陶女士的监督申请。
围绕“百万元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核心问题,检察官主要通过查证借款时间及离婚时间进行了认定。
在翻阅案卷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原告马某曾向侯马市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承办法官也曾前往杭州市协助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在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了所有诉讼文书,成为陶女士完全不知晓本案的重要原因。最终二被告均缺席庭审,本案未经抗辩。此外,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除了裘某于2013年9月、10月出具的收条,没有其它能证明借款发生时间的直接证据。于是,检察官向马某送达了通知书,请他依法提出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马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账目,能够证明债务中的20万元的借款时间是2013年10月,但其余80万元的具体转款时间马某未能提供。
从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来看,她与裘某已于2013年3月离婚。但离婚证的真假也是办理该案的重要因素,侯马市民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陶女士的婚姻情况,而受疫情影响检察官又无法前往杭州调查,案件办理一时陷入两难,是否能请杭州当地的检察院协助查证?在临汾市检察院的帮助下,检察官顺利与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取得联系。不久后,富阳区检察院的来信及所附材料,证实了陶女士提供的离婚证是真的,二人确于2013年3月离婚。
通过一系列调查可知,20万元的借款时间确实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余80万元的实际借款时间仍存疑,此案需要侯马市法院再次审查。
检察官在厘清案件情况后,提请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向侯马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12月底,侯马市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因无法联系到裘某,案件又进入长达两个月的公告期。
在漫长的等待后,检察官终于收到了出庭通知书,此案于今年4月20日开庭审理。陶女士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出庭,委托侯马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上,检察官有条不紊地阐述了检察院的监督理由。4月27日,侯马市法院作出判决,再审法官重新认定了案件事实,100万元债务及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撤销了陶女士的还款责任。
“谢谢您的帮助,不胜感激。谢谢!”案件胜诉了,陶女士的言辞间真情流露出对检察机关的感谢之情。这浓浓的谢意暖人心房,令人欣慰。至此,这封来自远方的求助信落下帷幕,陶女士的生活也重新恢复了平静。侯马市检察院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以监督促公正,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用心用情为人民群众办理案件,真真正正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以法治力度守护民心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12_36598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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