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悔罪表现良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时,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几年前购买被害人销售的化肥使用后无效想让其退钱,遂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被害人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
事发后,张某近亲属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对方索要赔偿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能达成和解。2021年11月22日,万荣县公安局将张某刑事拘留,后提请万荣县检察院审查逮捕。
在审查阶段,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且被害人也存在过错,虽未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但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考虑到被害人对立情绪强烈,双方短期内无法和解的情况,为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建议使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由张某的近亲属在银行暂存了7万元,并将支票交至检察院。同日,万荣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去年以来万荣县检察院已在6起类似案件积极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持续守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万荣县检察院将加大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的司法实践力度,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机制,更好地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让执法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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