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闫先生,经我院调查核实,您在履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过程中,多缴纳了罚金7000元。”2021年8月底,被执行人闫某某接到了来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
2021年8月初,侯马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某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但卷宗中的缴款单据显示,实际缴纳57000元。这多缴纳的7000元引起了她的注意。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查询了案件执行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闫某某在上诉期间于2012年1月18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缴纳7000元。交付执行后,其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于2015年9月7日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50000元。随后,检察官立即联系侯马市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对收缴的7000元进行说明,最终证实此7000元为罚金,闫某某共履行罚金57000元。
随后,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与侯马市人民法院多次协商,并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7000元退还闫某某。为确保及时、顺利地办理多缴纳罚金的退还手续,承办检察官奔波260多公里来到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证据材料,就退款流程进一步进行确认,并耐心细致地梳理出办理退还手续所需材料,及时告知了被执行人闫某某,持续跟踪落实罚金退还情况。
“如果不是检察机关的主动作为,我至今都不知道该如何要回这多缴的7000元,真心感谢侯马市检察院,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暖。”通话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向检察院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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