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举报案件

“鸭肉卷”冒充“牛羊肉卷” 宿迁检察官:贪小失大,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22-06-24 22:47:13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为什么网上购买的某些正宗内蒙古牛肉卷、羊肉卷价格那么便宜?其实,买到的很有可能不是真正的牛羊肉卷,而是添加牛羊肉香精粉的鸭肉卷!

  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两名用鸭肉卷冒充牛羊肉卷的某平台店主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家中购置切肉机、封口机、电冰箱等设备,成立食品加工黑作坊,累计采购120余万元的冷冻鸭肉板将其加工成鸭肉卷,后通过向鸭肉卷中添加牛肉香精粉、羊肉香精粉的方式冒充正宗内蒙古牛肉卷、羊肉卷,并在某平台开设8家店铺出售,累计销售金额280余万元、销售记录6万余条。

  沭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假充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用鸭肉卷冒充牛羊肉卷是一种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的以假乱真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轻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则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经营者切莫贪小失大,为了谋取一时利益,不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隐患,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普法小课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6/t20220613_139799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