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倡廉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举报案件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徐州市检察官:触犯法律的人付出代价

发布时间:2022-06-24 22:58:06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头顶上的安全如何保障,看民法典是怎么规置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由该条款可知,禁止高空抛物已经上升为法定义务,属于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否则也要为高空抛物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款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的调查权及调查义务,公安机关的介入,也有利于查清具体侵权人,让触犯法律的人付出代价。

  民法典从个人、建筑物管理人、公安机关调查三个方面明确对高空抛物的追责规则,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上规制高空抛物这一陋习。建议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尤其要看护好未成年子女,防止未成年人随意丢弃物品,避免害人害己。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5/t20220530_13926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