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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姐”说法 | 家长如何应对未成年人进入不良场所

发布时间:2022-06-24 23:06:27 作者:admin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普法微课堂

为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自觉守法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云港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等部门开设“莲姐”说法专栏,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立足于以通俗生动、易学易懂的方式,内容紧贴百姓民生,重点关注婚姻家庭、子女教育、日常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抽丝剥茧,梳理案件脉络,层层解析,理清法律权责,解答群众疑惑,普及法律知识。

  

  

  

  

  家长如何应对未成年人进入不良场所

  

  

  

  

  本期主讲:李丽,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连云港市检察之星、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未检业务标兵,市优秀共产党员。



  生活中我们会看到家长带小朋友或者未成年人一起去KTV唱歌,这合不合法呢?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进入KTV等场所呢?

  

  让我们先来看二个案例:

  

  案例一:初二学生武某觉得学业紧张压力大,周末、假日就和同学一起到KTV玩耍,逐渐也接受店家的建议,喝些啤酒助兴。某一次该学生和隔壁房间的顾客产生一点小摩擦,酒精作用下武某竟直接持啤酒瓶殴打对方头部,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对方报警后,武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16岁的小兰辍学后就经常和朋友去KTV玩,后来见朋友陪唱来钱快,也跟着在KTV从事有偿陪侍的工作。然而一次工作中却遭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性侵害。张某某供述,见被害人小兰经常在KTV混,他便觉得其比较开放,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家长朋友们,未成年人经常出入KTV、酒吧等场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女性则更容易受到性犯罪侵害。再者,灯红酒绿的生活容易扭曲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世界观和金钱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将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进入上述不宜进入的场所规定为不良行为。

  

  因此,家长朋友们要及时关注孩子的行为和心理变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发现孩子有出入KTV、酒吧、网吧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一是可以结合上述案例理性引导未成年人认识这些行为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后果。二是要和学校老师多沟通,当学校决定针对孩子不良行为采取管理教育措施时,家长应当支持、配合。

  

  最后,检察官提醒您,如果发现学校周边设置KTV、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或者这些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违法雇佣未成年人、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拨打我们12309检察热线。这可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你们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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