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等1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许某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以来,许某某通过某平台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在该平台绑定本人和他人支付宝、银行卡以自动接单方式为违法犯罪活动接收转账资金,通过“跑分”方式赚取佣金或者充值返利获取好处费。期间许某某介绍王某某、陈某某进入该平台“跑分”,后该二人又相继介绍11名亲朋好友加入。14人在该平台为违法犯罪活动“跑分”累计金额4370余万元,非法获利47万余元。
金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某等1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涉案14人中有13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院认定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使用自己和亲友的银行卡或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两卡类犯罪以一本万利、躺平赚钱为诱饵,年轻人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保护好自己的人生。
1、什么是“帮信罪”?
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什么是“跑分”?
犯罪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的账户。而在这个“跑分”的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相当于诈骗分子的得力助手,大大增加了侦查机关案件追查的难度。
3、什么是惩戒措施?
除了刑事处罚,还有相应配套惩戒措施。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6/t20220606_3687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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