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含山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成功化解一起久诉不决的上访案。
2010年3月起,年届62岁的吴某受含山县某劳务公司指派到我省某水泥公司从事清洁岗位工作,至2020年1月,该劳务公司与吴某解除了劳务关系。吴某认为,劳务公司和水泥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协商无果后,吴某于2020年将该劳务公司、水泥公司起诉至含山县法院,请求判令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含山县法院认为,吴某在2010年3月已超过62周岁,其无论与含山县某劳务公司还是与安徽某水泥公司都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遂判令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马鞍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吴某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含山县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审查原审卷宗、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走访,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如果直接不支持吴某的监督申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仍然无法化解,很可能“案结事不了”,转化为信访案件。因此在该案办理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次和吴某沟通,了解到吴某的心结:原来和吴某一同提起仲裁、诉讼的还有其他几个同事,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符合法律规定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吴某坚持认为自己的情况和他们类似,结果却截然不同,吴某内心一时无法接受。承办检察官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让释法说理更透明。
今年2月17日,含山县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特邀到会的6名听证员都表示,虽然吴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吴某年事已高,为了化解信访隐患,建议检察机关对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检察官向吴某深入释法说理,将评议意见和检察机关处理结果向其进行了详细说明,不但给吴某详细的分析了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还和其同事的案件作对比,最终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诉讼请求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后承办检察官前往该水泥公司,经沟通,该水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答应给吴某一定的补偿,吴某承诺不再因此事信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6/t20220606_36863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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