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被取保候审的陈某聪,在取保候审期间贩卖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俗称“上头电子烟”),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通过他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和转移毒品资金,与涉案其他被告人共同形成了毒品货源供给贩卖毒资转移“一条龙”的贩卖毒品网络。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聪、赵某龙等12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陈某聪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与普通烟油进行勾兑,以一支150元至300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涉案赵某龙、齐某豪、陈某熙、陈某阳等人,并通过美团跑腿或快递的形式寄送给购毒人员,上述人员将购买的毒品加价或勾兑后,对外以高价贩卖,赚取差价。陈某聪、赵某龙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质和不法来源,通过宗某、刘某、段某哲、段某豪、许某翔等人的微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要求上述人员通过微信转账功能或支付宝“口令支付”功能转移毒品资金,至案发前,短短两个月时间,上述人员交易的毒品次数多达七八十次,吸食毒品人数多达几十人。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芜湖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同提前介入陈某聪等人贩卖毒品一案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侦查机关根据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侦查后成案的芜湖市首例“新型毒品案件”与“自洗钱”、“他洗钱”并存的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
合成大麻素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型毒品,吸食该物质能让人产生强烈的致幻、兴奋效果,经常吸食容易导致精神恍惚、反应迟钝、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发生,对人体具有较大的危害性。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为毒品进行管制,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起案件,合成大麻素物质被添加入普通电子烟油中,被冠以“上头电子烟”予以贩卖,具有更强的成瘾性和迷惑性,而所谓的“合法上头”、“合法飞行”更是吸引了不少涉事未深的青少年以身试法,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
检察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用语,正式将“自洗钱”入罪,自洗钱行为和他洗钱行为都将涉嫌犯罪。洗钱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3/t20220304_35723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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