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2022年6月9日05版平安中国专刊)
原标题
安徽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关爱野生动物
惩防结合织密司法保护网
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查丹
“被告人谌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谌某某自愿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9960元。”5月27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采纳了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案后,一封检察建议很快发出,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引起重视,加大对农贸市场、餐饮酒楼等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的排查力度。
打击与预防两手抓,是宣城检察机关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的不懈坚持。《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不只广德,整个宣城境内峻岭叠嶂,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现有陆生野生动物433种,有扬子鳄、梅花鹿、穿山甲等7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短尾猴、金猫等3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如何发挥检察力量保护野生动物,也成为宣城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对此,宣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持续加强办案力度,严惩各类非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采取“刑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方式,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提起公益诉讼,并积极延伸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对妨害野生动物繁衍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谌某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件中,其伙同他人在两年内共猎获华南兔、野猪、小麂等野生动物58只,还将分得的部分野生动物出售给他人食用。谌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量下降,影响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与该案办理的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胡磊告诉记者,综合谌某某认罪悔罪等表现,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案件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重视:开餐馆的李某某明知谌某某销售的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来源,仍向其购买野山羊和野兔,并将部分制成食品进行销售,部分自己食用。
“李某某购买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并制成食品的行为,不仅会刺激他人对野生动物的猎杀,还会增加各类疫病传播的风险,亟须加强监管。”胡磊说。
为避免此类违法犯罪发生,广德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李某某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制售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餐饮酒楼等地的排查,严格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还在宁国市青龙湾管委会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官办公室,在扬子鳄保护区设立‘护鳄检察室’,通过开展联合执法、生态大巡护、普法宣传等,精准高效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宣城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高军说,该院在工作中就发现部分种植企业以挂网方式防止鸟类啄食果实,存在误伤保护动物的法律风险,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既改善了生态环境,也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为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安徽省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多次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坚持上下一体的办案模式,办理了一批捕杀数量大、涉案金额高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注重开展公开听证,提出科学合理修复诉求,探索农村拉网式普法。
2020年1月至今年5月,安徽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64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5件,起诉355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还与地方检察机关创新开展“爱鸟周”公益直播普法宣传,重回办案现场以案释法,收获大量网友点赞。
“一些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跨区域的,我们会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机制作用,指导多地会签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合作,深化检察协作监督。”安徽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赵杰说,同时,注重推进“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联动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高效衔接,形成更加有力的河湖林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新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206/t20220613_3699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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