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系宣城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依法审查查明,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公司技术资料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A公司电气控制主管、售后主管、销售部经理。三被告人均与该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郑某某同时还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共同注册成立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拟生产类似于A公司的产品,由郑某某、王某甲二人隐名实际运营。三被告人商议通过A公司技术部经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获取A公司的技术资料。自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先后通过王某乙等人获取了A公司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并以此组装生产线销售类似产品给多家公司,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
2021年5月,三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0月12日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企业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企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某、王某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月7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后作出以上判决,检察机关起诉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办案过程中,宣城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充分研究讨论,立足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方面,围绕案件难点开展分析论证。承办检察官多次主动走访被害企业,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相关诉求,并对被害企业进行答疑解惑。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当好民营经济发展“强后盾”的决心和能力。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2/t20220211_35513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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