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和法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宣布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时,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2021年8月的一天,张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车门虚掩并未上锁,出于贪念便萌生出将车辆盗走的想法。当晚下班后,张某某再次来到作案地点,进入被盗轿车发现车主将钥匙遗留在车内,便将车辆盗走。事后张某某为了躲避侦查,将被盗轿车清洗干净并给车辆更换了坐垫套,又用双面胶将车牌上的字母“C”篡改成“O”,完成对轿车的伪装后,张某某每次驾驶轿车外出购物、练习车技时都佩戴口罩,停好车后还用车罩将被盗轿车蒙住,企图用这些手段来躲避法律的制裁。但这些费劲心机的藏匿行为并没有让张某某成功逃脱,仅仅数日后,公安机关就将张某某抓获,并成功查获被盗轿车并发还被害人。
该案在移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秉承“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有期徒刑1年,可以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该建议并做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离开车辆以后切记上锁,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面对他人遗失财物,切勿心生贪念,否则终将后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1/t20220104_3510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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