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安徽省石台县检察院与石台县司法局举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会签仪式暨座谈会。石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正华,石台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先江出席会议。
会上,两家单位会签了文件《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检察机关介绍了该制度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县司法局对该制度适用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袁先江表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既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大胆尝试,又是践行为民办实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下一步,两家单位要结合具体实践,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确保该项制度有效落实,充分发挥提存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与检察业务融合,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温情。
朱正华指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并且符合“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县检察院将就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模式与县司法局先行先试,认真探索,及时总结经验,细化程序和步骤,切实发挥该制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诉源治理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刑事案件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适用范围,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石台样本。
会上,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分别发言交流,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出台一致给予认可和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205/t20220531_3679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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