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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 检察日报策划

发布时间:2022-06-25 00:02:02 作者:admin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2022年4月25日第05版 声音周刊 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标是企业的标识,成为企业创造的最大财富。近年来,在人大代表的关注推动下,各地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职尽责,通过办理涉及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断推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原标题

  安徽宿州:卖假酒不构罪也要罚

  记者 吴贻伙

  

  ▲2021年7月15日,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就朱某羁押必要性举行不公开听证会,宿州市两名人大代表和相关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

  “口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宿州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把证据关,认定销售假冒“口子”酒的朱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后,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被采纳。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有人销售假冒“口子”酒。随后,民警在朱某和其舅舅张某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系列酒及“口子”酒箱、酒盒、酒瓶等包装材料,总价值达2万余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此次被查扣的白酒及包装材料均系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口子”商标专用权。

  同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此案移送砀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三天后,砀山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宿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杨亚负责承办。

  杨亚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此案时,根据当时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朱某的行为属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则应看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然而,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朱某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违法所得数额则证据不足。杨亚先后两次对朱某进行讯问,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查明朱某违法所得数额。

  第一次补查完毕,杨亚审查认为,认定朱某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仍然不足,且根据朱某供述的其购买假酒的价格,杨亚计算出其违法所得仅为1万余元,尚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朱某曾供述过自己灌装假酒,不排除其对于酒的来源没有如实供述,同时尚有部分购买假酒的证人亦未查证。鉴于案件仍有疑点,朱某在押,宿州市检察院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羁押朱某的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

  2021年7月15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安徽华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晓玫和宿州市玉露饮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飞两名宿州市人大代表以及相关法律专家应邀担任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会。

  听取承办人就案情和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介绍后,朱晓玫发表意见认为,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社会危害性大,但目前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应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她特别指出,即使最终确定朱某不构成犯罪,但对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经济上的惩罚,以让行为人“痛到不敢再犯”,对其他人也能起到警醒作用。陈飞则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和更有温度的办案方式给予好评。

  听证会当天,宿州市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对朱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朱某的违法所得数额。经第二次退查,宿州市检察院认为,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朱某多次销售假冒“口子”系列白酒,违法所得数额约为12697.5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遂于2021年8月16日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代表建议,宿州市检察院强化刑行衔接,向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朱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多次电话督促其依法履职。2021年12月30日,砀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朱某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dwjs/dfdt/202204/t20220427_36452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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