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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年的你 | 福州检察官任卉主持最高检快手直播活动,连线网络“大V” 携手保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2022-06-24 23:47:53 作者:admin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知识小课堂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快手”平台举办“保护少年的你”系列直播活动,采取由地方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领域的网络主播连线直播的形式,共同讨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话题。

  

  


  6月17日下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任卉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快手”直播间,连线“快手”平台儿童家庭安全保护网络“大V”——GY局长,宣传检察机关促进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工作举措,并为网友在线解答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知识。

  直播在线观看人数达68.6万人

  

  接下来是答疑解惑环节,

  快来一起看看吧~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

  点击空白处来看检察官如何说~

  问题1:在孩子遭受侵犯猥亵后,如果家长出于各种原因不报警,是否违法呢?

  检察官解答:父母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更容易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事实。如果出现或者疑似出现受侵害的苗头,父母需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疑似受害也要查;确认受害不要慌,保护孩子离现场;情节严重要报告,公安民政教育上。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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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很多家长担心报警后周围的人风言风语,因此选择不报警,那警方和检方在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如何保护孩子的隐私信息?

  检察官解答: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1.尽量一次询问避免二次伤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2.所有涉案材料严格保密,仅用于办案工作,不公开使用,更不会用于新闻报道等;3.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

  孩子不是因为不听话、行为不得体、没有坚决拒绝才被侵害,父母不要因为怕“丢脸”忍气吞声,只有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才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注意保留证据:1.不要清洗侵害人接触过的衣物、身体等;2.不要扔掉侵害人留下的任何东西;3.不要改变犯罪现场,要记清当时的具体时间等。这些都是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先去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再去做身体检查,保留好检查结果。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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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如果孩子受到家庭暴力,报警后监护人触犯《刑法》被抓,那孩子怎么办?

  检察官解答: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弱小、力量薄弱且依赖他人本身更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面对成年人尤其是自己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抵御侵害、自我保护的能力尤为低下。从目前的办案实践来看此类行为往往演变成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才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介入,导致案件后果一般来说比较严重。这时候实施侵害的监护人肯定就存在不适合再继续监护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侵害行为时,在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为了让孩子将来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可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撤销侵害人的监护资格。如果我们撤销了监护权,发现也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了,根据国家亲权理论,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和最终的监护人即责任主体,那这时候国家就有责任保护、扶助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创造生存、学习的条件及环境。另外,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造成的心理创伤的,我们会借助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能力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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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4:如果一个教学机构雇佣了有过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员,这个机构是否违法?

  检察官解答:《未保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之后每年都要开展定期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应及时解聘,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教学机构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查询义务,并不得雇佣有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员,否则涉嫌违法,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关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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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5:孩子遭遇欺凌、性侵等伤害,可以直接联系检察院吗?

  检察官解答:孩子受到侵害,可以直接联系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有几类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如果不报告,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应当报告的主体。

  应当报告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14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14周岁以上女性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者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错过直播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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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州检察之窗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kT1VxidXgF5TjTIxk7g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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