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清醒地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我真心悔罪,愿意通过做一些公益服务来弥补过错……”3月10日,在克东县检察院举办的一场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张三(化名)深怀忏悔地说。
“六只小鸟”引发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三以娱乐为目的,专门购买了用于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粘网等禁猎工具。
2020年11月8日6时许,张三在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捉鸟类6只。经司法鉴定,张三捕获的6只鸟类均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或极北朱顶雀等珍贵保护动物。
2022年3月9日,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克东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张三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张三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拟对张三作不起诉处理。
现涉案6只小鸟已在案发后及时放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3月10日,克东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值班律师走进检察院,对张三非法狩猎案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以“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从宽”体现检察温情
在听证会上,听证员就本案事实、证据、情节分别发表了评议意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等情况,同意检察机关对张三拟作不起诉处理。
“公益服务”达到三效合一
克东县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各位听证员的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彰显司法温情,达到帮教与惩戒、引导与警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克东县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适用社会公益服务的工作办法》,同意张三参加公益服务,对克东县第三中学贫困生进行捐款。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