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污蚀网络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不断强化宣传防范,推动行业教育和社会警示,持续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反诈氛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联合第四检察部开辟专栏【反电诈,陕检在行动】,推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系列稿件,展现检察机关“惩处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的理念和作为,敬请关注。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30日,靳某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名网友,该网友告诉他“把你的银行卡拿来刷流水,按比例赚钱,当天即可到账。”靳某某一听还有这好事,欣然应允。并于当日使用其身份证在西安市多个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10月3日,靳某某按该网友的指示前往郑州,在明知其办理的银行卡将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7张银行卡交由“跑分”组织使用,并提供人脸识别操作帮助对方转账,经过一天的操作,“跑分”组织根据靳某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最终付给其1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靳某某很快被抓捕归案。西安铁检院在审查起诉中查明,靳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成为诈骗活动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已查实的29名受害人资金损失60余万元,7张银行卡总计流水200余万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靳某某承认全部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结合靳某某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记不要报有侥幸心理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当你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交给他人之后,很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接下来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从而引祸上身。
本期说案检察官
刘 琪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策划: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处
来源: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刘琪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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