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树立大数据思维
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以检察大数据战略
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创新
■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满足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强化法律监督手段,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加快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以及动力变革,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贯彻落实好检察大数据战略,要在强化思想认识、拓展信息来源、强化业务培训和综合应用上下真功夫、深功夫,为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深入实施,大数据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大数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5月7日,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围绕“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助力提升法治体系建设效能”开展学习研讨。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用好大数据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翁跃强。
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
树立大数据思维形成共识
记者: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提出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有何深意?
翁跃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2014年,我国将大数据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将数据作为一项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而且,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变化,刑事犯罪趋势也发生剧烈转变,为此,亟须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检察大数据战略的提出,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满足现代社会治理需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促进强化法律监督手段,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加快推进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以及动力变革,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者:在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过程中,检察大数据思维具有重要引领价值,应如何理解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内容?
翁跃强:检察大数据思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拓宽监督管理渠道的一种思维方式。
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其具体思路是,从办理个案中发现规律性问题,通过归纳特点、要素,开发应用性监督模型,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出批量类案监督线索,并交办监督,再从类案问题中归纳分析发现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管理衔接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漏洞,提出对应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对此,可概括为“个案发现—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记者: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特别是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对此,该怎么理解?
翁跃强:当前,在检察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监督质效不明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下大力气打通“数据壁垒”,把大数据作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桥梁”,努力实现检察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监督,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促进国家治理,助力法治体系建设。张军检察长要求各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入思考怎样运用大数据赋能,把《意见》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大数据检察监督已经打破了以往的监督模式,其核心是以情报信息引导侦查,将审查、调查、侦查有机衔接,实现跨部门一体化、集成化作战。在此过程中,省级院、市级院、县级院检察长的靠前指挥显得十分重要。如,浙江省检察院在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过程中,贾宇检察长出面协调沟通,为落实《意见》要求,赴各市召开推进大会并授课,为推进数据贯通创造了良好环境。因为,大数据检察监督实质上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引导全院树立一盘棋意识,使监督效能发挥出1+1﹥2的功效;同时,又要加强与政法、行政机关的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善于借力、凝聚合力、共同发力,才能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能动履职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记者: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必须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如何运用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推进大数据赋能监督办案这项系统工程?
翁跃强: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监督案件的办理,要坚持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治理为目的,在支持中监督,赢得理解,这样才能形成办案的最大合力。比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办理“套路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由于监督对象是假案,个别基层法院一开始对民事诉讼监督存在抵触情形,但在该院的正确引导下,建立了公检法三家协同治理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大大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同时,随着多领域交叉案件不断增加,该院在内部探索构建“监督+侦查”双轮驱动模式、建立线索统一归口管理督办机制,使检察内部融合监督的趋势更加凸显。在办理某公益诉讼案件中,运用大数据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职或存在监管空白,通过该案办理既有效监督违法发放服刑人员专项资金、公租房违规转租、出让土地闲置等问题,又避免了检察人员直接冲到一线替代执法,从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记者:“勇于创新,主动融入!”这是张军检察长对用好用足大数据提出的要求。在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中,如何更好发挥检察能动性?
翁跃强:检察大数据战略根植于中国特色的规模庞大的数据产业、深入人心的大数据意识和快速发展的法治文明需求,是检察“能动履职,主动作为”的创新升华。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思维,引领法律监督模式重塑性变革,就是要从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等最现实、最突出难题出发,坚持收集数据与调阅查询数据相结合,建设数据平台;运用大数据筛查类案,开展批量监督纠正,等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比如,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抢抓数字化改革机遇,找准检察能动司法新路径,通过“典型个案分析→案发规律梳理→数据共享归集→数据碰撞比对→类案线索研判→移送线索核查→开展精准监督→跟踪督促落实→推动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大批量类案监督线索被发现,法律监督模式也逐步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内外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的转变,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记者:检察机关的业务数据虽然庞大,但仍有局限性和封闭性,需要外部数据的补充,更需要加强融合。《意见》要求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在数据收集与线索研判工作中,如何拓宽数据来源?如何发现并精准分析类案线索?
翁跃强:众所周知,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是海量数据,没有数据支撑,大数据研判就无从谈起。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条件就是要实现数据共享关联,这对优化法律监督模型,贯通各类监督,最终实现社会溯源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比如,目前,在浙江省委和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浙江省行政执法数据通过大数据局已与检察数据系统实现贯通关联,实现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涉企“挂案”等数据共享,并在湖州市开展执法司法数据共享试点,大数据对法律监督的作用充分显现。拓宽数据来源不能靠“等”,也不能仅靠“要”。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上下一起努力,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攻克一个个数据壁垒,畅通数据来源渠道,为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创造条件。同时,也要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的或能查询到的数据,把监督需求与现有数据串联碰撞起来,数据、线索都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比如,浙江检察机关将强制戒毒决定书的数据与刑事判决书的数据进行碰撞比对,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徇私枉法串案;通过检索增值税抵扣进项税数据,成功办理了“非标油”全链条监督案。上述案例的数据,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或从行政部门获取的数据。另一方面,通过办理批量类案监督,切实解决了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难点、痛点问题,帮助解决公安、法院、行政机关很难发现且一时无法解决的难题,通过实战赢得各方认同。必须摈弃“先抓数据共享、再抓实战”的错误思想,坚持两手抓。这也是落实张军检察长所要求的以数据“分享”促检察履职、以履职佳绩促数据“共享”的具体实践。
需要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类案线索的筛查主要依赖智慧平台的运用,期望一键搞定,其实平台推送的异常线索,不等于直接的监督线索,它的作用主要是将海量数据通过要素筛选,从数十万、数百万件案件中把占比极低的异常案件筛选出来。同时,还必须注重发挥人的作用去调查、审查和侦查,使大数据与人的分析研判充分结合,才能实现线索成案。
推动检察大数据深度应用
以案促治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
记者:在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背景下,如何才能找准社会治理切入口,发挥检察监督最大效能?
翁跃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延伸办案触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但由于办理的是个案,检察建议的深度、精准性和影响力不够。在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式下,利用批量监督线索,开展类案监督,能精准发现一些制度性和机制性的缺失和漏洞,再通过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这就是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最佳切入口。
比如,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以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难点、痛点、堵点为切入口,紧盯盲点、雷区、黑灰地带,通过研判各类大数据发现诸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办理了一批具有全国性影响、辨识度高的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实现了“办理一案、牵出一串、治理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从而助推社会治理创新。如对虚假注册公司监管缺位开展类案监督,打击“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促使各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协作;对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违法犯罪问题开展类案监督,实时纠正司法网拍违法现象。通过大数据检察监督,党政部门对检察监督的认同感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大大提升。
记者:据了解,目前有些地方检察院正在进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工作,这项工作对促进大数据融合,实现社会治理有何意义,您有何建议?
翁跃强:大数据监督模型离不开基础数据库,这需要贯通多方数据的“大数据中心”作为应用前提。监督模型按照构建方式可以细分为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关联分析、异常统计四种模式。这些模式可促使我们从数十万、数百万件案件中检索出有效线索,最终找出社会治理中的漏洞。以“非标油”案例来说,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在省市两级检察院和中科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的支持下,利用交通部门的油罐车行驶轨迹和卫星的时空信息等数据,将轨迹数据投射到地图上,清晰显示出危化品车运输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再利用轨迹和时间空间数据创建了新的监督模型。运用这一监督模型,浙江省已经挖出很多类似案件和走私案件,许多成品油经销商主动补缴税款。法律监督模型对于发现监督线索,破解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实现类案监督和助力社会治理,均可发挥难以想象的推动作用。因此,要提升检察官大数据思维,发挥基层一线干警的创造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创建管用、实用的监督模型,并统筹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支撑。
检察大数据战略事关新时代检察工作能否高质量发展,是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贯彻落实好检察大数据战略,要在强化思想认识、拓展信息来源、强化业务培训和综合应用上下真功夫、深功夫,为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来源/检察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205/t20220520_36692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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