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与法制时报
通过对陕西省延安市2016年-2020年间犯罪结构变化分析可以看出,轻罪案件不断上升。在犯罪结构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在促使更多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的同时,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等工作,从而助推市域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向更高水平发展。
201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成果座谈会上第一次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该做到少捕慎诉。2020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持续转变司法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第一次对“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进行了更明确、更直接的阐释。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发展,过高的批捕、起诉、羁押率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些影响。首先,随着轻罪案件不断上升,占比也越来越大,国家发展进入新时期,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了更高期待,贯彻谦抑、慎刑、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影响家庭和谐安定,当家庭主要劳动力涉嫌犯罪被羁押、批捕,影响子女上学、老人赡养、夫妻和睦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多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再次,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当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被羁押、批捕,企业会出现经营管理滞后、资金链断裂、职工失业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营商环境恶化;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超期羁押和久押未决问题,司法实践中,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是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快构建新的发展格局的要求,是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的有力抓手,是检察机关发挥主导责任的重要举措。
“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贯彻,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比如,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安地区生产总值(GDP)较2019年减少62.41亿元,同比下降3.75%,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深入推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国民经济复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转变司法理念,将民法典中公平、平等保护原则贯穿到刑法办案始终。一方面,民法典全面强化了对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的保护,民法的扩张与刑法的谦抑相得益彰,将刑事犯罪与民事关系得以界定。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要转变“以捕代侦”“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传统执法观念,深刻把握民法典蕴含的人民意愿和法治精神,领会民法典中蕴含的刑法哲理,正确处理好行使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重要关系,不断推动法律监督理念更新,充分保障人民权益。
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相互衔接。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第十五条即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推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推动落实律师值班制度,有助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深入推行。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不捕不诉、非羁押案件中,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等模式确保值班律师派驻全覆盖,确保律师充分的参与权,最终实现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效果。
综合运用现代化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充分运用电子手铐、追踪定位等多元手段,随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踪。在严密的电子网络监控下,既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归正常生活,又能实现行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保证人、保证金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约束作用。
将公开听证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深度融合。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公开听证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提供了依据支撑。2020年初,延安市检察机关已将公开听证作为办案的重要环节全面推开,召开公开听证105件,包含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7件、审查逮捕3件、拟不起诉32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妇联、社区工作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到公开听证工作中,通过对办案过程、证据展示、事实理由等多方面释法说理,消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立情绪,从而达到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未来,要将公开听证继续深化,高度重视听证员选择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发挥听证制度在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中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将公开听证作为教育转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充分辩论、全面评议、社会认同来助推“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向纵深发展。
找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与“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契合点。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而最终被判刑。可以建立“公开听证+司法救助+案后回访”的模式,在解开被害人心结的同时,符合条件的,通过司法救助补偿其物质损失,积极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最终达到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使双方家庭回归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尤其应注重涉农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帮扶、产业发展多种形式,助推乡村振兴。
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消除办案人后顾之忧。办案人员应高度重视最高检典型案例在办案过程中的指导性作用,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做到“少捕慎诉慎押”。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将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有法不依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将把握政策不明的探索性失误同有令不行、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给予纠错和改正的空间。同时针对不捕、不诉、非羁押诉讼建立相应的案件考评机制,明确追责范围和追责类型,营造支持探索、宽容的司法氛围,为办案人员提供一个良好而宽松的办案环境,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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