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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政声:全社会要深入宣传贯彻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发布时间:2022-06-24 23:51:53 作者:admin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要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贯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沿着法治轨道走深走实,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认清重要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法宝”和“利剑”,抓好宣传贯彻意义重大。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普法等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后要做好宣传贯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扎实开展好宣传贯彻,切实提高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能力。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实事工程。全国扫黑办已将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列为2022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十件实事”的第一件实事。要把宣传贯彻工作作为今年常态化扫黑除恶的牵引,迅速掀起宣传贯彻热潮,动员全社会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战,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基础工作。《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将具有中国特色和显著优越性的领导体制、办案机制等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这是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把宣传教育贯穿到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去,不断提升常态化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应尽职责。《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举行宣传贯彻启动仪式,就是要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深入开展。

  二、把握总体要求

  通过扎实有效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取得明显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扫黑除恶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政权机关渗透,严防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

  ——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法治思维和问题导向,明确了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案件办理机制、涉案财产处置规定等,有利于依法精准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提升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立足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通过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进一步增强打防一体化的思想和行动自觉,健全完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努力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领会核心要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内容丰富、要求明确、体系完备。要系统把握立法精神、逻辑结构、条文内涵,确保准确适用。

  ——领会主题主线。《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突出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主题主线;构建了以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章节框架,形成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严密体系。在宣传贯彻时要把握好主题主线,阐释清章节逻辑、条文法理,做到纲举目张。

  ——领会惩防并举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围绕有效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工作展开,明确在依法严惩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做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宣传贯彻时要强化系统观念,牢牢把握惩防并举原则,加深对政法各单位与有关职能部门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等章节条款的理解。

  ——领会重点焦点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执法司法办案过程中的软暴力认定标准、“打伞破网”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既“打财断血”又保护涉案企业合法经营等焦点问题,以专门条款进行了明晰规范。在宣传贯彻时,要直面办案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准确运用立法原意来阐释回应。

  ——领会明责追责要求。《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对监察机关、政法各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对因失职失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宣传贯彻时,要把明责追责的内容和要求讲到位,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增强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聚焦主要对象

  要按照“精准普法”要求,在全面覆盖的同时分类施策,努力提升不同群体法治素养、满足不同群体法治需求,切实增强宣传贯彻的针对性实效性。

  ——聚焦国家工作人员。黑恶势力猖獗,很大程度源于背后有公职人员站台撑腰;依法精准打击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法律作武器。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进一步筑牢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防线,增强对黑恶势力围猎的“免疫力”。要加强对政法干警的宣传教育,帮助明晰执法司法边界,提升精准打击、有效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

  ——聚焦基层群众。基层群众是黑恶势力容易侵犯的对象,也是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要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自觉与黑恶势力划清界线;要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广大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防止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的能力,提升广大群众发现、辨别黑恶势力能力,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配合政法机关依法惩治有组织犯罪。

  ——聚焦青少年学生。青少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成熟定型,容易受到黑恶势力教唆、诱骗、利用。要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学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帮助他们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聚焦市场主体。从近几年司法实践看,许多被打掉的涉黑涉恶组织是以企业、合作社等合法市场主体作掩护。要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涉矿产资源、工程建设、经营放贷等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的普法宣传,帮助其提升依法管理、依法经营、遇事找法、解决矛盾靠法的意识,防止讲“蛮”不讲法、利用黑恶等非法手段摆平经营发展中的问题。

  五、创新方法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专业性很强,要在全社会宣传推广开来,让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熟练用,就要创新方式方法,营造宣传贯彻的浓厚氛围。

  ——抓好专题培训。全国扫黑办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政法各单位适时举办《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贯彻视频培训班,对省市县三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办案干警进行专题培训,推动学以致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以点带面,引领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热潮。

  ——加强社会面宣传。中央政法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深入宣传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利用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贯彻,形成强大声势。要通过开展线上专题知识竞赛、举办专场报告会,创作展播一批高质量普法剧、动漫、微视频等多种形式,推动宣传贯彻有声有色、高潮迭起。

  ——突出以案释法。全国扫黑办要会同中央政法各单位,通过编写《反有组织犯罪法》辅导读物、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以案释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组织基层党员干部、企业经营人员参加庭审旁听等形式,以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

  ——注重以情动人。要宣传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要宣传运用《反有组织犯罪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形成强大震慑。要贴近群众,用群众听得懂、传得开的语言,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增强宣传吸引力,提高普法知晓度。

  六、强化工作保障

  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一项系统工作,全国扫黑办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推进作用,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全国扫黑办和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照印发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方案》,排出时间表,逐项抓好贯彻落实。要推动各级党委将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法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确保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各级扫黑办也要创新方式,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加强协同配合。要加强与全国普法办的联系,及时掌握《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八五”普法教育中的阶段性成效。要加强与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总结宣传普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与各省级扫黑办的联系,通过情况通报、编发简报等形式,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加强督导考评。要把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作为2022年常态化扫黑除恶年度考评、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等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204/t20220429_3648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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