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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2021年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上升六成

发布时间:2022-06-25 00:40:25 作者:admin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助力劳动者维权

  2021年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上升六成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行政检察案件800余件,其中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00余件,比2020年上升60%。办案发现,目前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伤保险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重视解决。

  ▶一是工伤事故情形多样,易产生工伤认定争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市场的用工形态、工作形式越发多样,如非固定工时制、居家办公等,使工伤发生的情形更加复杂。2010年修订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但无法囊括全部情形,容易产生工伤认定争议。另外,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也容易导致纠纷产生。如,一起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当事人在工作岗位发病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期间丧失自主呼吸,医院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全力抢救超过48小时,后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宣告死亡。人社局和法院均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抢救超过48小时,已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后当事人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结合本案,可以认定医院在其病发后48小时内以及之后的抢救是无效的,应视为其在病发当日就已经因停止呼吸而死亡,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是劳动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导致维权难。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案件中劳动者一方欠缺法律知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对工伤认定标准、程序、时限等把握不准,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及证据材料等,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如,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检察监督案中,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其向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与公司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消极抵触提供必要材料,致其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未能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行政行为合法,裁定驳回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遂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与劳务派遣公司、人社局及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等多方沟通协调,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案件化解。最终,公司同意配合当事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批复受理当事人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当事人领取了工伤保险金。

  ▶三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导致工伤认定难。在一些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未根据单位的特殊性为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等情形,导致劳动者工伤认定困难。如,一起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检察监督案中,当事人在某木业公司厂区内作业时不慎摔倒致牙齿脱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伤认定未得到人社局及法院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社局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支持。经商请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协助化解争议,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公司向其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医疗、误工费用1万元。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紧盯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积极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对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依法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对于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情形,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等立法精神,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加大监督和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对于行政行为和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劳动者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助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心真情守民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在为民解忧中服务“国之大者”。三是加强与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工伤认定、工伤保险领域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人员交流等,推动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及时监督检查,形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203/t20220304_35719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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