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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切口”里的“大民生”——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6-25 00:11:28 作者:admin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力度,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活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近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3500多件,提起诉讼270多件,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1.6亿多元,成功办理了一批全国典型案例。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忠诚担当履职,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殷切期盼,努力守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探索惩罚性赔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用工业松香拔鹅毛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

  

  “喂,这个地方飘出去的味道很刺鼻,很难闻,让人不舒服……”一则群众的实名举报引起来有关部门的注意。被举报的是一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林厝工业区内的鹅场,主要从事活禽的屠宰、加工及销售经营活动。

  2017年9月27日凌晨,汕头公安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对相关线索进行核实。“扑面而来的是一股混刺鼻的腥臭味,地上污水横流,鹅毛散落在地上,现场炉子上架着一口大铁锅,里面翻滚着黑色的黏稠液体。”执法人员回忆现场情况时介绍道。

  

  案件现场

  

  经查,李某某经营的鹅场并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审批证件。当晚,执法人员对正在作业的李某某及工人进行抓获,现场扣押生鹅鸭以及买卖单据等物品,并将鹅场用于对家禽进行脱毛使用的物质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为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李某某及其工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李某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汕头检察院对该案正式立案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紧锣密鼓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认定成了办案工作的难题。

  “刑事判决按照刑事证据标准对销售价款不予认定,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对销售金额予以认定。”汕头市检察院检察官游晓辉说。随后,检察官们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将现场扣押的几百张单据,逐一进行甄别和核实,完善办案证据。最终确定以30多万元销售金额作为十倍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扣押的部分单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无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主张惩罚性赔偿诉求且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用工业松香为生鹅鸭脱毛后销售的明确数量及金额,判决驳回检察机关的诉求。

  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后,汕头市检察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检察院就诉讼请求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问题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省、市两级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二审法庭。2021年10月,广东省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某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00万元,检察机关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获法院支持。

  “在被侵权的消费者人数众多,而普通消费者由于诉讼能力、诉讼成本等限制难以维权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消费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广东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林淑瑜介绍,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诉求获省级法院判决支持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统一全省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有着重大指导意义,又一次为全国的制度探索提供了“广东样本”。

  

  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全链条追责,守护药品安全

  违法制售“神药”被“一锅端”

  

  2017年,被脚癣困扰多时的龚某使用了朋友黄某赠送的神奇“药膏”后,自我感觉有所好转。“有此功效,何愁没有生意?”龚某找到黄某,并从黄某处进货,在网店、地摊销售,两年时间营业额达到39万。同时,龚某还将药膏分销给钟某、龙某、王某等人进行销售。据黄某供述,他所转售的“神药”是以3.5至5.5元的低价从张某夫妇处批发来的。

  张某夫妇是从江西某公司获得一份“神药”配方,二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且生产配方未经科学检验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活络油、虎毒膏、龙虎膏、除癣灵、脚臭灵等假药并进行包装销售。“配方都是一样的。”张某坦言,他所生产多款“药膏”,其实都是同一种。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二次加工”,并“量身定做”所需要的标签包装。这些“药膏”通过层层转销或自行零售等方式,经微商、网店、地摊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范围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至此,一条生产、批发、销售假药的黑色产业链,逐渐明晰。

  “我觉得包装盒上印内容是有所夸大,但我不知道这属于假药。”在调查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仍存有侥幸心理,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自己卖的是不是假药。佛山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楚君说:“涉案假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明显属于假药。说明书上标注的生产原料为名贵中药成分,对外也以‘百年秘方’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但实际是由大量具有杀菌作用的咪康唑等化学成分制成的药膏,长期使用对消费者身体存在损害风险。”

  张某等17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佛山市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对张某等人严重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公告程序后,佛山市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等17名被告对其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0余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赔礼道歉。2021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相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调查取证能力。检察机关在查明假药的生产者和多层级销售者共同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让假药黑色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违法者依法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可以有效全面打击制售假药行为,并对其他违法者形成震慑力。”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赵一瑾说。接下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将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探索新的法定领域,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我收到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提示短信

  

  “我刚收到一条提醒短信,我的个人信息真的被泄露了吗?”2020年12月4日,肇庆市广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法院判令被告人删除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短信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2021年1月13日,被侵权人陆续收到侵权人委托电信部门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

  “自从那天起,我们收到了很多群众的咨询,我们也耐心作了解释和提醒。他们反映最多的是经常接到各种推销电话,气愤之余但又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肇庆市广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冯远介绍,该案暴露出个人信息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被侵权人维权难的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销售行业当中存在的一些潜规则。

  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同为装饰装修企业主的谭某某等5人通过出售、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广东省广宁县辖区多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共计13784条,并组建微信群用以分享、买卖所获取的业主信息用于推销各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随后,谭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将谭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我院审查逮捕和起诉。我们并没有简单将该案作为一起刑事案件一诉了之,而是认为谭某某等人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8月18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时任肇庆市广宁县检察院检察长莫劲指出,或许在巨大商业利益面前,公民个人信息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只是商人眼中微不足道的小事。但我们始终坚信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民生利益绝无小事,守护公益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2020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广宁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广宁县院检察长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县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代表受邀观摩庭审,庭审还通过现场网络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谭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我院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听证会,督促其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对涉案装饰装修企业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对辖区范围内全部物管企业进行整顿,并邀请检察机关开展法治教育,教育警示物管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莫劲介绍,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探索出一种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的模式,即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运营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召开听证会

  

  检察官在物业整顿会上授课

  

  “去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违法者提起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已经成为公益诉讼新的法定领域。检察机关针对该种新类型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在诉讼请求、公益修复方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的最优方案。”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侯小欣介绍,广东检察机关将重点对侵害个人生物信息安全、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jcyw/gyssjc/gzdt1/202203/t20220316_35839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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