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党组成员蒋利民(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利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利民在担任永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书记、永兴银都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郴州市北湖区区长、郴州市北湖区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融资服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