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利用西地那非粉、可食用粉,混合搅拌后再配上精美的包装盒标,没有准确生产日期,更没有经过相关质量检测的“保健食品”,竟已销售多年。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针对销售添加西地那非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
销售含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
为非法获利,高某自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共16次从其上线左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性保健食品“鹿鞭肾宝”“黄金强肾”,并销售至所处乡镇周边不特定消费者。经检测,从查扣的性保健食品“鹿鞭肾宝”“黄金强肾”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规定,西地那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检察机关提出3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高某在采购保健食品时,没有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且明知从左某处进购性保健品并非正规渠道,销售涉案性保健品可能不合法,但仍进购并销售,其行为导致大量含有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流入市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高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石鼓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综合考虑违法持续时间、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诉请判令高某缴纳销售金额3倍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1675元,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危险,召回并依法处置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
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石鼓区检察院根据《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了震慑与警示作用。
下一步,石鼓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把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守护人民美好生活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为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提供更多可借鉴的司法实践成果,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